最短1 小时响应,《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导言
2025 年 9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5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的系统性规章,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配套法规,《办法》首次为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框架和明确的时间要求,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进入“精准化、时效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一、政策出台:为何此时聚焦“事件报告”?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安全威胁也呈现出数量激增、形式多样、影响深远的特点。网络攻击已从单纯的个人行为演变为有组织的国家级威胁,网络安全事件频发不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更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既是应对当前网络安全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国家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举措。 (一)国内态势:网络安全事件愈加高频高发 伴随着AI进入智能体元年,我国数字化转型进入深水区,网络安全事件的规模、影响与复杂性同步攀升,给事件处置带来严峻挑战。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发布的《网络空间安全态势分析报告(2025)》显示,2024年7月至 2025 年6月,全球范围内共发生严重数据安全事件 209 起,美洲、亚洲、欧洲是数据安全事件的高发频发地区,主要呈现三大特征: 攻击靶向性增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成为首要目标,2024年能源、金融、交通领域的重大网络攻击事件同比增长47%,某省级电网曾因勒索攻击导致区域性供电中断2小时,直接影响12万户居民用电。 数据泄露危害加剧: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单起事件泄露信息量从百万级向亿级突破,2025年上半年某医疗平台数据泄露事件涉及2300 万患者信息,引发严重社会恐慌。 AI 技术放大风险:智能体化 AI 的快速演进使攻击手段更隐蔽,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国内外共发生人工智能相关安全事件59起,深度伪造诈骗、AI 驱动的自动化攻击占比超 60%,识别难度显著提升。 从应急处置实践来看,事件发生后的黄金响应时间往往决定危害程度。某制造业企业2024年遭遇供应链攻击后,因内部研判混乱、报告延迟 8 小时,导致攻击横向扩散至3个生产厂区,直接经济损失从初期的50万元扩大至1200 万元。这种处置滞后导致危害扩大的恶性循环,凸显了规范报告机制的迫切性。 (二)法规完善:填补原则性规定与实操落地的鸿沟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体系已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四级架构,但此前关于事件报告的规定多分散且偏原则性,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为事件报告制度奠定基础,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办法》进一步明确报告的时限梯度、内容要素和流程节点,解决了“何时报、报什么、怎么报”的实操难题。如,《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仅规定数据安全事件需“及时报告”,《办法》则将其量化为1/2/4小时的分级响应标准,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分别设定刚性时限,使抽象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时间刻度。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是对《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它通过明确网络安全事件的定义、分类分级标准、报告流程、时限要求、内容要素等关键内容,为网络运营者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也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具体依据,这种细化并非简单的规则叠加,而是通过定量指标与刚性时限,将法律责任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指南。这种“上位法+配套规定”的立法模式,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是法治建设日趋成熟的表现。 (三)国际接轨:国际实践经验的本土化借鉴 网络安全事件的跨国性特征日益明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报告制度成为必然趋势。当前,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均已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性报告体系,《办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本土化创新。 与国际规则相比,《办法》的特色在于:一是更强调时效性,最短1小时的报告时限严于多数国家,体现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极端重视;二是更突出精准性,通过附件《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建立 18 项定量指标,避免报告标准模糊;三是更注重激励性,首次明确从轻或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鼓励企业主动报告。这种本土化创新不仅提升了制度的适用性,也为全球网络安全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核心解码:《办法》的10个关键要点 《办法》共 14 条正文及 1 个附件,看似篇幅精炼,实则涵盖报告管理的全要素。《办法》针对性推出三大创新举措:一是建立1/2/4小时分级时限机制,按事件严重程度明确不同上报节点;二是首次制定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定量指标,如用户信息泄露数量、系统中断时长等具体标准;三是开通12387统一报告渠道,实现跨部门信息直达。这些措施相当于为数字社会搭建起“应急响应系统”,从制度层面破解了“响应滞后”难题。 结合官方答记者问与法规原文,其核心要求可拆解为十大关键要点: (一)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网络运营者 《办法》明确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包括三大类主体: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涵盖能源、金融、交通、水利、医疗等 11 个重点行业的核心单位;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机构; 其他网络运营者:从大型互联网平台到小微企业,只要涉及网络建设与服务提供,均纳入监管范围。 这一界定实现了全主体覆盖,打破了以往仅针对重点行业、单位的局限,意味着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平台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相关活动,都必须遵守《办法》规定。这种全覆盖的立法思路,体现了“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治理理念,有利于构建全民参与的网络安全防线。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通过第五条特别明确了“供应链延伸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以合同形式约束安全服务商、运维方等第三方,确保其发现事件后及时上报,形成主体负责、多方协同的报告体系。 (二)事件定义:明确网络安全事件定义 《办法》第十二条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的定义,强调其需具备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诱因,包括人为攻击、漏洞隐患、软硬件故障、不可抗力等四类因素;二是危害明确,需对网络系统、数据应用造成实质危害,对国家、社会或经济层面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定义厘清了安全事件与安全隐患的边界。例如,某企业发现系统存在高危漏洞但未被利用,属于安全隐患;若漏洞已被攻击者利用导致数据泄露,则构成安全事件。这种明确界定帮助企业避免过度报告或漏报的误区。 (三)分级标准:定量指标实现精准画像 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是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办法》充分吸收了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 20986-2023)的核心内容,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级标准主要基于以下维度考量: 国家安全影响:是否危及国家政权安全、领土完整、经济发展等核心利益; 社会秩序影响:是否造成大规模社会恐慌、公共秩序混乱; 公共利益影响:是否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基础设施瘫痪等; 用户权益影响:是否侵害大量个人隐私或合法权益。 例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海量公民个人信息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同时,在附件指南中,每个级别均给出了具体判断指引,为网络运营者准确判断事件等级提供了参考依据,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判别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门户网站、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因攻击、故障,导致24小时以上不能访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或主要功能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 影响一个或多个省级行政区50%以上人口,或者1000万人以上用水、用电、用气、用油、取暖、交通出行、就医、购物等工作、生活。 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泄露1亿人以上公民个人信息。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门户网站、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超大型网络平台等被攻击篡改,导致违法有害信息特大范围传播。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大范围”:在主页上出现并持续6小时以上,或在其他页面出现并持续24小时以上;通过社交平台转发10万次以上;浏览或点击次数100万以上;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认定为是“特大范围传播”的。 造成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重大、较大、一般网络安全事件可查阅《办法》附件。) (四)报告时限:阶梯式要求凸显优先级 《办法》第四条构建了与事件级别、主体类型匹配的阶梯式报告时限体系,体现了关键优先、分级响应 的原则,具体见下表: 这种1/2/4小时分级时限机制反映了国家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严格特殊保护,对党政机关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视,以及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能力制定了相对宽松的时限。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行业特殊要求,即“本行业领域有专门规定的,网络运营者还应当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报告”这种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既确保了制度的统一性,又兼顾了行业特殊性。 (五)报告内容与流程:全流程闭环管理与动态报告机制 《办法》创新性地构建了网络安全事件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覆盖事件研判、初始报告、处置应对、总结复盘等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闭环管理系统。这种全程管控的理念,突破了传统“重处置、轻预防”的局限,将网络安全事件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 《办法》中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包括以下八项核心内容: 涉事单位及系统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系统功能、服务范围等; 事件基本信息:发现或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级别,已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和危害; 原因初步分析:对事件根源的初步判断; 溯源线索:可能的攻击者信息、攻击路径、存在漏洞等; 应对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行动及请求支援事项; 现场保护情况:是否保留证据和痕迹; 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考虑到网络安全事件的复杂性,《办法》设计了动态补报机制:“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判定事发原因、影响或发展趋势等网络安全事件情况的,可先报告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其他情况及时补报”。同时要求“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的重要情况或调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涉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这种“初报+补报”的灵活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性化考量与可落地性,既保证核心信息及时传递,又兼顾事件复杂性。 另外对于勒索软件攻击,还特别要求了需要报告赎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这种全面、详实的报告要求,有助于监管部门准确评估事件性质与危害程度,制定科学的处置策略。 (五)事后总结:30 日内完成整改、复盘、上报 《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网络运营者应当于30日内对相关事件发生原因、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的危害、责任追究、完善整改情况、教训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事件处置总结报告按照原渠道上报”。与 2023 年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第八条将事件处置总结报告的提交时限从 5 个工作日延长至30 日,体现了对复盘质量的重视。 这种事后复盘的要求将事件处置与能力提升直接挂钩,避免了“处置即结束”的形式主义,推动网络运营者从事件中吸取教训,完善防护措施,实现处置一个事件,解决一类问题的良性循环。 (六)报告渠道:六类渠道实现无缝对接 为解决以往多头报告、渠道混乱的问题,网信部门建设12387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热线电话和网站、邮箱、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见下图: (七)责任与监管:迟报瞒报从重处罚、及时报告免予处罚 《办法》的另一大创新是构建了多元共治的网络安全责任体系,打破了传统政府监管、企业被动合规的单向管理模式,形成了多方参与、权责明确的社会化治理格局。这种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协同转变,体现了治理理念的重大创新。 1. 责任分工: 监管部门: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监督管理。 网络运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第一时间发现、主动报告、优先处置的义务。运营者还需通过合同等形式要求为其提供网络安全服务的第三方及时报告事件并协助处置,这实际上将供应链安全纳入了管理范畴。 网络安全服务方:包括系统运维、安全监测等服务提供商,承担协助报告责任,应当“及时向网络运营者报告监测发现的网络安全事件”。 社会公众:《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报告所获悉的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体现了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为构建全民网络安全防线提供了制度基础。 2. 奖惩激励机制 《办法》建立了奖惩分明、过罚相当的监管机制,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引导网络运营者积极主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惩罚机制方面,《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由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特别强调“因网络运营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对网络运营者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这种阶梯式的处罚原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 奖励机制方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已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有效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可视情从轻或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这种“合理防护+及时报告=减轻责任”的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企业不想报、不敢报、怕担责的心理障碍,鼓励积极主动报告,既打消了企业顾虑,又明确了合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监管者的责任:“承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这种“监管者也要被监管”的立法思路,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现代法治理念。 三、企业合规策略:从被动响应到主动应对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企业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及时调整内部管理机制,构建符合新规要求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体系。长扬科技将从合规准备、技术保障、协同治理三个维度,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助力企业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的转变。 (一)制度与流程更新:构建合规内控体系 《办法》的实施意味着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现有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法规要求相匹配的内控体系。这种制度再造不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要以《办法》为契机,对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升级,实现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责任明确化,长扬科技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制定或更新专项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根据《办法》要求,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和业务实际,制定专门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应急预案。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事件分类分级标准:参照《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GB/T 20986-2023)及《办法》附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明确各类事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例如,制造企业可能将导致生产线瘫痪的事件列为特别重大级。 分级响应机制:针对不同级别事件设计差异化的响应流程,明确应急响应团队组成、职责分工和处置权限。特别要规定1小时、2小时、4小时等关键时间节点的应对措施,确保在时限内完成报告。 报告流程与渠道:明确内部报告路径(如从生产部门到管理层再到监管机构)和外部报告渠道(如12387热线、官网等),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避免多头报告或报告遗漏错失时间窗口。 2. 针对性应急演练 预案制定后应定期组织演练,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检验其有效性,并根据演练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网络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因此预案中还应明确事后复盘和经验积累机制。 3.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办法》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要求融入日常管理: 文档管理制度:规范事件记录、报告文档的格式、内容和保存期限,确保全过程留痕。特别是对勒索软件攻击,需详细记录赎金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权限管理制度:按照最小权限原则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建立分级授权机制,减少内部人员滥用权限导致安全事件的风险。 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系统和应用程序的变更流程,防止因变更失误引发安全事件。 第三方管理制度:通过合同明确网络安全服务商的报告义务和协助责任,将供应链安全纳入统一管理框架。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 (二)技术能力升级:强化主动防御与态势感知 制度落地离不开技术支撑。《办法》的实施倒逼企业继续更新网络安全技术能力,构建更加主动、智能的防御体系。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通过新技术、新工具的应用,提高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御的战略转型,长扬科技提出以下建议: 1. 部署智能监测工具 及时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是合规报告的前提,根据《办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从发现事件到报告最长不超过1小时,这一时限要求远超以往规定,对企业的实时监测能力提出严峻考验,这意味着传统人工研判+邮件上报的模式已完全无法满足需求。智能监测技术工具的应用,可以大幅缩短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现时间,为及时报告赢得宝贵时间。 2. 审计及溯源工具 《办法》要求报告事件时提供溯源调查工作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攻击者信息、攻击路径、存在的漏洞等。这要求企业的监测系统不仅要能发现事件,还要具备攻击溯源能力,能够记录和保存攻击痕迹,为后续调查提供线索。企业应当配置专业的取证分析工具,确保报告中证据链完整。 3. 建设态势感知平台 对于大型企业特别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考虑建设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实现对全网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和综合研判,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测绘功能、脆弱性管理功能、威胁情报功能、影响评估功能等。态势感知平台的建设,可以帮助企业更加准确地判断网络安全事件的等级和影响,避免误判导致报告不及时或过度报告浪费资源。 (三)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多方参与的防御共同体 《办法》体现了网络安全靠人民的治理理念,强调通过多方协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企业应当打破封闭自保的传统思维,主动融入网络安全协同治理体系,与监管部门、行业伙伴、专业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防御合力。 《办法》中规定了柔性的奖惩机制,这种机制需要企业内部形成不隐瞒、不推诿的透明文化,鼓励员工主动报告安全事件而非掩盖问题。企业还可以通过宣传、培训等活动,普及《办法》相关知识,消除员工对事件报告的恐惧心理。特别是要让全体员工明白,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最佳保护。 (四)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 1:仅报告重大 / 特别重大事件 《办法》明确要求较大及以上事件均需报告,不同行业、主体的安全事件判定标准有所区别,企业要避免只有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才报告,避免漏报。 误区 2:报告内容过于简略 部分企业为赶时限,仅提交基础信息后未及时补报,企业应注意及时进行补报避免遗漏报告内容或错过窗口。 误区 3:忽视第三方责任 部分企业未与安全服务商签订报告协议,导致第三方发现事件后未及时上报。《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以合同等形式约束第三方”,未做到这一点的企业,即使自身无过错,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误区 4:整改流于形式 《办法》中规定总结报告中应包含整改内容,部分企业提交报告后未落实整改措施,将有可能在未来面临网信部门抽查及处罚。 结语:合规是底线,能力是根本 随着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网络安全已成为数字经济的基础保障。《办法》的实施,将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环境。从国家视角,《办法》不是孤立的政策文本,而是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重要的时代使命和战略价值,将深刻改变我国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实践,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协同、公众参与的网络安全新生态。 从企业视角,事件报告不是负担,而是企业安全体系的晴雨表,一份及时准确的报告,背后必然是完善的监测能力、高效的响应机制与扎实的防护基础。《办法》不是孤立的政策文本,而是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重要的时代使命和战略价值。深入理解《办法》的核心价值,有助于企业从更高视角认识政策意义,增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体系迈入新阶段。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领军企业,作为企业的安全伙伴,将持续以实战化的产品与服务,助力企业实现合规无风险、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在数字化转型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表 国内外政策对比
表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全流程要求













